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doc
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现场 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之年,围绕富源县县委政府“三四八一”工作思路,紧扣争先进位、加力提速、奋力赶超发展主题,以“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年”活动为突破点,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力开创富源县地方煤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新局面,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意见,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以现场管理、基础管理为主要措施,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以“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年”活动为突破点,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促进全县地方煤矿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三、活动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年”活动的领导,经县煤炭工业局研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尹连武 县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龙良聪 县煤炭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毛 勇 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成 员廖 力 县煤炭工业局纪委书记 刘高艾 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赵泽翰 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丁宪永 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杨礼稳 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贾文先 县煤炭工业局办公室主任 耿登礼 县煤炭工业局机关党支部书记 袁家祥 县矿山救护队队长 刘德成 县煤炭工业局工程师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安全检查组,两个技术指导组,分别挂钩各产煤镇,负责“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年”活动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另设办公室在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科,由安全监管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技术装备科科长、规划发展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行政办、安全监管科办公室、规划发展科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活动各项事务。 五、主要内容 (一)强化岗位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煤矿必须设矿长1名,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至少各1名,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根据生产规模配足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最少不低于5人。 3.根据生产规模和岗位需求,按三班制或四班制配足各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输送机司机、通防工、爆破工、水泵工、电钳工、瓦斯抽放工、信号把钩工、主扇操作工等)、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其他工种作业人员,并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法人或矿长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突出、高瓦斯矿井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突出、高瓦斯的煤矿管理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突出、高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突出、高瓦斯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历;通风副总、地测副总具有5年以上突出、高瓦斯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5.矿领导(矿长,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实施;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煤矿生产计划会审工作;组织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坚持带班下井;及时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和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组织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国家规定配合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6.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工种管理人员职责坚持持证上岗作业;必须在作业现场跟班作业,及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整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向带班领导报告;必须按本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作业;必须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情况和接受任务;下井前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服装和用品,进入工作面必须携带齐全必用的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到达工作面或工作岗位后必须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的环境、顶底板、煤帮、采空区、瓦斯、支护及其它设施的情况,按规定交接班,妥善处理好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按照作业规程和工程规格质量要求进行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顺序,不许擅自改变;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操作对象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本工种工作与相邻岗位的操作人员有关时,必须事先主动联系,经确认不影响他人安全时,方可作业;非所属操作项目的工种人员,一律不许擅自开动、移动非操作范围的设备、设施、管线、支护等。 7.班组长履职责带领班组成员严格执行班前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违”行为举报制度等;并积极参与煤矿企业平安班组创评活动。 8.煤矿职工职责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维护设备和工具,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上岗前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劳保用品、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自觉参加教育培训,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9.各煤矿必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岗位人员严格执行,井下各现场作业点必须实行限员挂牌管理,带班领导、跟班特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挂牌上岗;地面充灯房、主扇房、瓦斯抽放泵房、锅炉房、井口值班室、瓦斯监控室、炸药库、配电室等必须将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上墙公示,值班人员必须挂牌上岗。 (二)强化通风管理。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矿井应建立主要通风机定期检修制度,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3.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计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4.每个主要通风机房内,主要通风机的噪音不得超过90dB(A);通风机房内噪音不应超过85dB(A),值班室应隔音。通风装置对附近的住宅区、办公区的噪声值不得超过55 dB(A),当达不到要求时,通风装置必须采取消除噪声措施。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通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矿井主要通风机与出风井连接的风硐,风速最大不得超过15m/s;风硐转弯部分要呈圆弧形,内墙光滑,拐弯平缓,并保持无堆积物;风硐及其闸门等装置,结构要严密不漏风;风硐和主要通风机相连的一段巷道的长度应不小于1012倍的风机动轮直径,风硐口到防爆门的长度应小于风硐长度10m。扩散器应用混凝土砌筑或金属板焊接,扩散器的设计、构筑原则是阻力小、出口速压低。 6.矿井中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位置合理,严密不漏风。任意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小于4m;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凡是进风、回风风流平面交叉的地点均应设置风桥。矿井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矿井一翼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 7.严禁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角联、扩散及采空区通风。 8.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 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在测风站悬挂记录牌及风速传感器。 9.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2个安全出口;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 10.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2道。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11.采煤、掘进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瓦斯矿井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但必须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2.在用局扇必须保证24h连续运转,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在用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供风距离、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13.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最大吸入风量的30,避免循环风。 14.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5.l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16.突出矿井、高瓦斯及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通风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和 “双风机、双电源”,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切换(转换)供风。瓦斯矿井必须使用“两闭锁”。 17.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在停风前,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8.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m。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19.矿井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示牌板,禁止人员进入。长期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停风后24小时之内封闭。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先排除积聚的瓦斯。 (三)强化瓦斯管理。 1.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 3.严格执行各作业点和其它必须检测瓦斯的地点同时实现“瓦检仪、报警仪、瓦斯探头”三同时管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检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5.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限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6.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技术负责人提出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长审查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兼职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参与井下密闭、排放瓦斯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5人。 7.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应采用抽排式设备,钢性风筒排放或采用设置风障法,禁止在工作面内安设局扇处理上隅角瓦斯。 8.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它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10.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11.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12.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果,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 13.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14.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甲烷检测设备、甲烷传感器及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光学瓦检仪必须每月检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班由瓦检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系统业务管理负责人,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系统业务管理负责人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负责在8h之内调校完毕。 15.矿井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T1、T2甲烷传感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T0甲烷传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被串联,在工作面进风巷必须设置T3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设置于工作面上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T2甲烷传感器设置于距工作面回风上山10~15m处,T3甲烷传感器设置于工作面下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 16.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T1、T2甲烷传感器。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联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前设置T3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距工作面端头不大于5m,T2甲烷传感器设置于距回风口10~15m处,T3甲烷传感器设置于供风局扇前3~5m处。 17.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18.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装在坚固的支护处,防止冒顶以及其它的机械损伤。瓦检员以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甲烷传感器,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人为封堵甲烷传感器。 19.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员、跟班安全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检员、安全员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 20.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临近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实施掘进、瓦斯抽放作业时,除认真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外,直接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 (四)强化水害防治。 1.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2.在采掘过程中发现水患险情,及时报告带班领导,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3.采掘工作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加强探放水接近积水老巷、老窑、小窑或矸石窑;接近有出水可能的未封闭或封闭不良钻孔时;接近导水断层或落差10m以上断层,位置不清时;掘进工作面出现10m3/h的涌水而出水原因不清时;巷道为积水地段而积水情况不明时;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情况不清的区域有出水征兆时;接近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分布含水层或上煤层的积水区时;老区复采工作面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时,掘进巷道必须超前20m探水。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有掘必探的探放水措施。 4.煤矿必须配备探放水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水。 5.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6.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7.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实行挂牌管理,必须记录探水孔的数量、深度、角度、已掘进的距离及剩余安全距离等情况。 8.怀疑有水患的掘进工作面,在实施探放水作业时,除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外,直接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 (五)强化顶板管理。 1.掘进工作面必须正确使用前探支护。采用架棚支护的掘进工作面,靠近工作面10m长度内,必须有防倒棚措施。 2.锚喷支护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超前支护,其形式和规格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的规定。当护顶锚杆打到迎头后(最大不超过一排锚杆间距),超前支护方可拆除。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的支架必须牢固,除近水平煤层采煤工作面外,必须并有防倒柱、防滑柱措施。 4.每一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端头支护牢固可靠,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超前加强支护(前10m单排、后10m双排)。 5.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排柱距、备用柱梁及木垛、密柱、丛柱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铰接顶梁的铰接率达到90以上,支柱迎山有力,无退山角过大的现象,特殊支护(戗棚、戗柱)合理。 6.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后路安全,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严禁采煤工作面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对于有冲击地压、倾角大于30度的厚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8.矿井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内逐架进行,严禁多段作业,维修点以内不得有人从事其它工作。 9.巷道维修工作(包括改扩棚)应由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维修作业前,要进行敲帮问顶,排除隐患。交岔点的维护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必须采用特殊支护。 10.在开采三角煤、边角煤及残余煤柱时,严禁使用木支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执行。 (六)强化机电运输管理。 1.煤矿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检查其“产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检验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入井。 2.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设施;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井下的电气设备要实行挂牌管理,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设施必须齐全,并有机电设备运行记录。 3.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4.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子道中严禁敷设电缆。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度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钓钩悬挂。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斜巷中不得超过3米。 5.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如条件不允许,必须与风管、水管在巷道的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6.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距离应大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7.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8.矿井主提升(含暗斜井)绞车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9.倾斜巷道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在倾斜巷道内安设防跑车装置,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牢固的挡车栏。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安全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10.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倾斜井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11.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每班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12.斜井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 13.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米/秒,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每天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4.平硐内采用机车运输的,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电机车照明、尾灯、警铃齐全有效,制动装置完好可靠,撒砂装置灵活有效。 15.皮带运输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输送带,并安装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自动洒水保护和温度保护、烟雾保护等装置。 16.刮板运输机运转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机检查,存在问题处理结束后方可开机。禁止无信号开机,启动前必须先发出信号,先点动一次;不允许向溜槽内装入大块煤或矸石,如发现应当立即处理;链轮无损伤、无严重磨损,分链、压链器、护板完整紧固,无变形,运行时无卡阻现象;转动部分护罩完整,无变形;运转时刮板不跑斜、不跳链,链条长短一致、松紧合适,正反方向运行无卡阻现象。 17.采煤工作面液压泵站采用“两泵一箱”,液压系统符合要求(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泵站压力大于等于18MPa,综采工作面的泵站压力大于等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七)强化劳动组织管理。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煤矿按照核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矿井生产能力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每班每万吨年生产能力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每班最大下井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5.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40。 6.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7.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应当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8.煤矿应当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班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二班或三班生产一班检修,检修工作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检修期间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9.煤矿应当实行“限员挂牌”制,在煤矿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设置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建立入井人员登记台账。 (八)强化其他管理。 1.按照时限要求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2.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建设井口值班室,配备专职井口检身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所有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检身,并监督、记录所有下井人员出入井情况,符合要求方可入井或出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3.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的高温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4.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m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掘进工作面设置的净化风流水幕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20m;在煤、岩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地面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 5.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6.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7.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乳胶或水胶炸药,使用毫秒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超过130毫秒。 8.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装药爆破。 9.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稀释后,爆破工、瓦检员、安全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作业。 10.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特员跟班作业制度、交接班制度、班前会议制度等。 六、保障措施 (一)深入持久地开展“四个创评”活动。将系统标准化创评与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稳定班组成员、选好管好用好班组长,建立平安班组创评达标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全员培训教育,多途径、全方位地送培或引进人才,促进全系统队伍达标。因地制宜,典型示范,大力推广应用机械化采煤工艺。 (二)全力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监管工作“十项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跟踪检查,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督促煤矿严格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持续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严厉打击煤矿“三非”、“三违”行为。把“打非治违”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重大举措,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突出“打非”重点,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层越界开采,以及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拳出击,坚决惩处“三违”行为,促进一线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按章操作。 (四)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继续严格执行“五个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使用好富源县地方煤矿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手册,按照“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的工作流程排查煤矿井上下、各系统、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督促煤矿按照“措施、时限、资金、预案、责任”五到位要求整改落实。 (五)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管理。强化以班组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实现岗位、专业和企业动态达标。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范技能、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班组,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构建煤矿安全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 (六)继续开展好各类安全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安全活动的载体作用,制定方案,确定主题,明确奖惩,开展好“百安”、“安全生产月”、“雨季三防”、 “平安月”等活动,督促煤矿开展好每月“三个一”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丰富安全管理内容,多途径、全方位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