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消防专篇设计内容提要(试行).doc
消防专篇编写提要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煤炭工业邯郸设计研究院) 2008年6月 封面格式 省矿业(集团)公司 分公司 矿井/选煤厂 消 防 专 篇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煤炭工业邯郸设计研究院) 年月 封二格式 省矿业(集团)公司 分公司 矿井/选煤厂 消 防 专 篇 工 程 编 号CX nnnn 建 设 规 模 Mt/a 总 经 理(打 字) (签 字) 总 工 程 师(打 字) (签 字) 项 目 负 责 人(打 字) (签 字)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煤炭工业邯郸设计研究院) 年月 省市矿业集团公司 分公司矿井/选煤厂消防专篇 参 加 设 计 人 员 专 业 姓 名 职 责 职务及职称 签 字 采矿 动力 土建 总运 给排水 暖通 供电 经济 注1职 责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本设计或审核中所承担的设计或审核的质量责任(如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 注2职务及职称职务是指现任行政管理责任人(如正、副处长、主任工程师等);职称是指技术职务(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工程师等)。 省市矿业集团公司 分公司矿井/选煤厂消防专篇 公 司 级 审 查 人 员 专 业 姓 名 职务及职称 签 字 目 录 第一部分 地面 第一章 设计依据 第一节 国家、地方消防法律、规定与规程、规范 第二节 地方公安消防规定及协议 第二章 工程概况 第一节 矿井/选煤厂设计任务范围 第二节 矿井/选煤厂工程设计概况 第三节 生产工艺与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四节 建设区周围水利、水源分布及供水设施 第三章 总图 第一节 工业场地总图布置及竖向道路 第二节 消防车道 第三节 地面建(构)筑物特征及防火等级 第四节 地面存储及消防设施布置 第四章 地面建筑 第一节 地面各建(构)筑物类型及耐火等级 第二节 地面建筑防火(烟)分区设计 第三节 建筑防火间距 第四节 各建筑楼板、隔(防火)墙、防火门窗和管道井分隔要求 第五节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的防爆措施 第六节 人口密集型建筑物内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 第七节 特殊、危险建(构)筑物防火、防爆措施 第八节 建筑物装修材质、耐火性能做法与要求 第五章 消防给水与排水 第一节 建筑场地及室内、外消防用水水源形式和用水量 第二节 消防用水系统设施和安全保护 第三节 室内、外灭火器材、装置的设置 第四节 含易燃、可燃污水处理与隔离 第五节 消防污水处理与排放 第六章 电气 第一节 矿井/选煤厂消防用电电源 第二节 事故照明、通信、报警和疏散标志 第三节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设备)设置与选型 第四节 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电器设备设置与选型 第五节 防雷、抗静电装置设置 第七章 通风与采暖 第一节 通风除尘系统排放物易燃成分及含量分析 第二节 通风(空调)保温材料管材选型和敷设 第三节 防烟、排烟防火措施 第四节 采暖系统防火措施 第八章 工艺 第一节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火灾危险特征分析 第二节 工艺过程中物质反应条件及火灾危险性分析 第三节 火灾、爆炸介质设备安全控制措施 第四节 火灾、爆炸危险气体、粉尘检测仪器设置 第二部分 井下 第一章 矿井井下火灾成因概述 第一节 矿井井下火灾生成因素与特征 第二节 井下火灾隐患区域(或火区)的自燃规律和环境影响 第三节 煤矿安全管理及监察机构、职责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矿井井下隐患侦知及预警 第一节 井下火灾预警及监测监控 第二节 井下火源探测设置 第三章 矿井井下火灾的防治 第一节 矿井井下内因火灾的防治 第二节 矿井井下外因火灾的防治 第三节 矿井井下电气事故的防治 第四节 矿井火灾时期控风技术 第五节 火区封闭、管理和启封 第四章 矿井井下消防供水 第一节 矿井井下消防用水量 第二节 矿井井下火灾事故消防水源 第三节 矿井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第五章 矿山消防(救护)建制及装备 第一节 矿山消防(救护)队 第二节 矿山消防(救护)队、消防队员最低装备标准 第三节 矿山保健设施 第六章 消防队伍建设及职业培训 第七章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 第八章 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章 矿井/选煤厂消防工程概算编制说明 附图目录 附件 1、矿井/选煤厂消防工程主要器材、仪器仪表及设备目录 2、矿井/选煤厂消防工程概算书 本文附录 矿井及选煤厂建筑防火安全间距 矿井/选煤厂消防专篇设计内容提要 为了便于设计人员搞好煤矿在建、改(扩)建和生产矿井的建设,必须编制煤矿(井上、下)所有建筑、设施消防(防火)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编制矿井/选煤厂消防专篇设计。为防止设计漏项造成火险隐患,特制订矿井/选煤厂消防专篇设计内容提要(以下简称专篇)。该专篇因照顾到各类地面建筑和井下工程全面使用;但应视其项目建设性质,各设计生产(所)、项目负责人、管理部门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有关章节适当调整。 第一部分 地面 第一章 设计依据 第一节 国家、地方消防法律、规定与规程、规范 根据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规定与安全规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10月版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煤矿立井井筒及峒室设计规范GB50384-2007 煤矿井底车场峒室设计规范GB50416-2007 第二节 地方公安消防规定及协议 在基建主管部门的主持下,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的书面意见。 当地(省、市/县)政府的技术规定。 第二章 工程概况 第一节 矿井/选煤厂设计任务范围 说明所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和设计范围。 第二节 矿井/选煤厂工程设计概况 单项工程的地理位置、交通概况,附近供水水源、供水管网分布状态、路径、管径、压力;附近消火设施(栓)的数量、位置。 第三节 生产工艺与火灾危险性分类 单项工程生产、贮存的火灾范围性分类;高耸、高层建筑,民用建筑火灾定类。 第四节 建设区周围水利、水源分布及供水设施 说明建设项目周边水里情况,可以供给矿井/选煤厂建设、生产期间使用的水源,可提供的水量,可以利用和需要增设的水利、供水设施 第三章 总图 第一节 工业场地总图布置及竖向道路 在总图布局中,对功能分区配套工程、消防道路、出入口数量、竖向布置,近、远期规划方面的论述和依据。 第二节 消防车道 说明设计项目地面(新建、改建或扩建)单位工程布局、街区道路设计所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并说明建筑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6章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节 地面建(构)筑物特征及防火等级 工程周围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层数、高度、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情况(含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及需要拆除建(构)筑物的范围与期限。 第四节 地面存储及消防设施布置 各类储罐、堆场的分组、分区布置;内部消防道路、防火间距、消防设施方面的设计情况和依据。 详细说明 1) 矿井地面布局进(回)风井井筒位置、防火防爆门设置; 2) 矿井地面有火灾隐患的设施储煤场(煤堆)、矸石山、木料场、 炉灰堆场、爆炸材料库、易燃易爆场所等位置和布局; 3 矿井地面主要建(构)筑物井架(井塔)、井口房、变电所(站)、 锅炉房、储油(罐)、油脂库等位置布局; 4) 矿井地面消防设施消防水源(井)、水池、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材料库等设施布置; 5) 固定、半固定消防灭火装置分布情况等。 第四章 地面建筑 第一节 地面各建(构)筑物类型及耐火等级 建筑平面及竖向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含高层建筑群房和跨层空间)及辐射于建筑物内的配套设施的防火设计及其依据。 第二节 地面建筑防火(烟)分区设计 各单项建(构)筑物(井架/井塔、井口房、变电所(站)、机修、锅炉房、储油(罐)、油脂库)材料库等结构类型、建筑材料,主要承重构建的耐火性能、规格、耐火等级定级及其依据。 第三节 建筑防火间距 根据设计项目地面(新建、改建或扩建)单位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布置关系,论述其各类建(构)筑物(包括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厂房,仓库,甲、乙、丙三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电厂,爆炸材料库房、人防工程等)的防火间距,并说明执行建筑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5章相关规定和‘本文附件’矿井及选煤厂建筑防火安全间距。 第四节 各建筑楼板、隔(防火)墙、防火门窗和管道井分隔要求 楼板、隔墙、防火墙、防火门、窗及舞台口上部和管道井等的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节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的防爆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防爆措施,如结构选型、泄压设施的材质、重量和面积、墙面、地面及洞口的做法。 第六节 人口密集型建筑物内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 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形式、数量、位置、宽度、疏散距离及通向屋顶和地下室楼梯的安全疏散设施的设计和依据。 第七节 特殊、危险建(构)筑物防火、防爆措施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体育馆的观众厅等)的最大容纳人数(或测算的密度定员数),疏散走道的位置、安全出口数量、走道和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座位的排列、排距、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 第八节 建筑物装修材质、耐火性能做法与要求 在使用功能上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或个别部位、房间(如无窗厂房、洁净厂房、筒仓、地下建筑)的危险性和所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 建筑物的内装修的材质,耐火性能和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章 消防给水与排水 第一节 建筑场地及室内、外消防用水水源形式和用水量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场地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计算为依据。水源形式、供水能力和贮存量。 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管网形式、管径、水压及加压措施和消火栓的间距,保护半径、室内消防水箱的储水量。 第二节 消防用水系统设施和安全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的保护部位及设计要点和依据。 第三节 室内、外灭火器材、装置的设置 固定、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及其它装置的设计要点和依据。 第四节 含易燃、可燃污水处理与隔离 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雨水管道的水封分隔措施。 第五节 消防污水处理与排放 消防电梯间井底排水措施。 第六章 电气 第一节 矿井/选煤厂消防用电电源 供电的负荷等级、电源的数量及消防用电的可靠性。 第二节 事故照明、通信、报警和疏散标志 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事故广播、自动报警和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等设备的控制与联动系统、消防控制室的设备选型等方面的设计。 第三节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设备)设置与选型 第四节 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电器设备设置与选型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的等级、电气设备的选型、规格和依据。 第六节 防雷、抗静电装置设置 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要点和依据。 第七章 通风与采暖 第一节 通风除尘系统排放物易燃成分及含量分析 对通风及除尘系统的形式、排除物质的成份和含量进行分析。 第二节 通风(空调)保温材料管材选型和敷设 通风(空调)管道的材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管道敷设形式、管道内阻火闸门的选型和设置位置。 第三节 防烟、排烟防火措施 防烟、排烟措施的设计要点和依据。 第四节 采暖系统防火措施 采暖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及所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工艺 第一节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火灾危险特征分析 生产、工艺简要流程及原料、中间体、成品火灾危险特征、用量和贮存量。 第二节 工艺过程中物质反应条件及火灾危险性分析 工艺过程中物质反应的操作条件及危险性分析。 第三节 火灾、爆炸介质设备安全控制措施 有火灾爆炸危险介质设备的安全措施,异常情况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四节 火灾、爆炸危险气体、粉尘检测仪器设置 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气体、粉尘浓度的检测,使用仪器的性能和规格。 第二部分 井下 第一章 矿井井下火灾成因概述 第一节 矿井井下火灾生成因素与特征 说明、分析矿井井下引发火灾隐患(煤层、煤尘、瓦斯等自燃和易燃、易爆)特性和易发地点;井下存放爆炸材料、火烧区(蔓延和封闭)、老采空区的分布和预测。 井下电气、机械设备(井底车场、大巷、采区相关硐室)的设置和工作地点,油脂及易燃易爆物质存放情况。 根据火灾成因、特性,可以提出消防工程的火灾报警、灭火方式方案,例如提出水直接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系统调试、安全防范设施等方式的确定。 第二节 井下火灾隐患区域(或火区)的自燃规律和环境影响 煤层、采空区(或是着火区)的自燃规律和环境影响。 引发煤尘、瓦斯燃爆规律与影响范围。 煤的自然发火、煤与瓦斯突出不能具备开拓和维护煤层大巷(巷道)的情况;影响采空区需要防灭火(包括井下着火区)的发展、预测蔓延规律和范围;井下外因(爆破、电气电缆事故、机械事故和人为的金属撞击火花等)火灾易发地点和影响范围。 第三节 煤矿安全管理及监察机构、职责和技术支持 概述说明,矿井/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情况;针对项目工程实际设置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及设施(火灾预警、报警、火区探测、防火门及闸墙等);火灾防范设施及其采用的技术支持(防火灌浆技术、氮气防灭火技术、消防洒水、消火栓等)设施及敷设情况。 第二章 矿井井下火灾隐患侦知及预警 第一节 井下火灾预警及监测监控 ‘矿井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的选型,传感器部点位置(采、掘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数量及其他装备等设计情况。 第二节 井下火源探测设置 要对井下存在有已经发生(过火区)火区的(新建、在建或是改扩建)矿井,应当设置带有火源探测(观测)装置的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观察火区动向、提取气体化验等措施的描述;对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区域的检测手段。 第三章 矿井井下火灾的防治 第一节 矿井井下内因火灾的防治 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第二节相关规定,对照查找并叙述开采容易 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所应采取的综合预防煤层自燃的措施;对于开凿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布置和巷道支护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说明煤的自燃预防措施(灌浆防灭火、阻化剂防灭火、均压防灭火等)和设计情况。 第二节 矿井井下外因火灾的防治 设计中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消除明火、放炮和其他火灾火源情况。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设置,安全防范措施;爆炸材料的运送和保管措施。 第三节 矿井井下电气事故的防治 设计中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消除电气电缆事故的情况。具体涉及 到的有井下机电、电气设备硐室,井下电缆型号与设置、井下电气设备各类安全保护及设备硐室防火构筑物; 井下消防器材、装备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灭火器材与装备,品种、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情况。需要时,列出‘主要安全设备及器材目录’。 第四节 矿井火灾时期控风技术 矿井初期/(后期)的通风方式(抽出/压入式),通风系统(中央并列、边界或者是混合式),通风井数目、位置、服务范围和年限;说明矿井生产初期/(后期)的主要通风参数(风量、负压、等积孔和主要巷道风速等);井下通风设施和通风构筑物设置、井下通风设备及事故反风及风量控制等措施。 第五节 火区封闭、管理和启封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曾经发生过的火灾/火区地点;需要封闭、启封等规定与措施;永久性防火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章 矿井井下消防供水 第一节 矿井井下消防用水量 根据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中的规定,煤矿井下消防用水量应符合3.1.2条和3.1.3条规定,计算出井下一次性火灾消防用水量、井下消火栓总流量、火灾延续时间和消防储水池补充水流量规定时间计算出井下火灾事故消防用水量;提出对水压确定、水质要求应符合‘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 第二节 矿井井下火灾事故消防水源 提出井下火灾事故消防水源方案,提出消防水源的选择和确定;说明其水源 应符合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4.1.3和4.1.4之规定情况。 水源工程的设计情况,并对水资源/储量和可靠性的论证。 水源水质所需要处理工艺后符合相关规范情况及结论。 第三节 矿井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选择、储水水池(仓)设施的设置、储水量、净水压设计情况。 井下消防洒水管路(管网路径)、泵站加(减)压、自动控制系统设置,管路(网)进出水口位置,切换闸阀、消火栓等设置。 绘制‘井下消防、洒水管路(管网)系统图’,注明用水点及装置(含有灭火装置、给水栓和定点喷雾装置),并标识管路(管材、阀门、法兰、快速接头等配件)材料表(材料品种、技术规格、长度、数量等),对管辂敷设要求。 井下火灾避灾路线图。正确标识火灾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逃生路线。 第五章 矿山消防(救护)建制及装备 第一节 矿山消防(救护)队 说明能够为本企业服务的矿山消防(救护)队编制(大队、中队、小队),隶属关系(借助于地方、企业自建、地方企业联建),建设地理位置与本企业主要场地的位置关系等。 第二节 矿山消防(救护)队、消防队员最低装备标准 说明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部门矿山消防(救护)队 资质(附资质证书)、承担消防(救护)任务和职责范围(协作关系文书)。 列出矿山消防(救护)队编制下的最低技术装备(训练场地、场地设施、车辆、通信、仪器仪表和相关工具)、数量及其相关要求等。 列出矿山消防(救护)队队员(个人)最低技术装备名称(如战斗服、消防服、自救器、呼气器、手持工具等)、规格、数量及其相关要求 第三节 矿山保健设施 矿井井下、地面设置的急救(担架、包扎、处之台等)、保健(药品等) 设施及其配备情况。 第六章 消防队伍建设及职业培训 根据相关地方、企业规划,建立相应的消防(救护)队伍的发展建设,应对其组织建设机构、人员作出职业道德教育、技能培训计划等方面提出要求。 建议参照消防队职业技能培训与队伍建设管理实用手册,根据项目情况可以提出消防基础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检查与监督管理技能培训、各类防火管理技能培训 、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维护技能培训、初起火灾扑救技能培训、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救援技能培训、消防事故认定与处理技能培训 、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国外部分国家灭火救援技术等培训内容。用户没有要求时,本章不写。 第七章 消防工程验收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可以参照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消防设施验收达标与消防事故安全防范实施手册提出项目验收标准。用户没有要求时,本章不写。 第八章、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视其建设项目情况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第九章 矿井/选煤厂消防工程概算编制说明 确定消防(对)组织机构编制,计算出机构编制劳动定员 提出建设项目中的专为防治火灾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编制概算书。 矿井/选煤厂消防工程主要器材、仪器仪表及设备目录 列出地面工程消防器材、设备的规格型号、订货数量目录。如若出现有与 初步设计变化时,应加以如实报告并说明原因。 本文附件 矿井及选煤厂建筑防火安全间距 矿井部分 一、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125-2005)中规定的安全间距 1、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环境保护要求,通风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2)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考虑到通风机噪声和抽出的乏风对周围的影响,规定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2、根据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矿井工业场地污染源与应保护建筑物的特点,规定如下安全间距 1)压缩空气站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空气清洁,受粉尘、废气及可燃性气体污染最小的地点;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的北面。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2)储煤场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于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地点,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矿井修理车间、矿办公楼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3)锅炉房的位置应靠近热负荷中心,便于供煤、排灰和回水,并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变电所、矿办公楼等建筑物污染最小的地点,其距离不宜小于30m。 4)变电所的位置应便于进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受粉尘污染最小的地点。室外变配电装置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3、油脂库应位于工业场地的边缘和运输方便的地点,至进风井口和通风机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量10t及以下不应小于30m; 2)储存量1145t不应小于50m; 3)储存量45t以上不应小于80m; 4、支护材料场应位于工业场地的一端,便于来料运输和下井方便的位置,并尽量布置在全年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坑木堆场边缘距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 5、矿井排矸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今后进行综合利用的地点; 2)不应选在煤层露头或煤层赋存深度小于10m的地方; 3)不得选在采空区上方有漏风的范围内; 4 不得污染水源; 5)不得影响农田水利设施,少占良田。当沿山坡沟谷排矸石时,应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发生滑坡或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和道路; 6)与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7)排矸场的位置,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居住区污染最小的地点,与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与标准轨距铁路、公路、道路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6、场内窄轨铁路至建构筑物、窄轨铁路、道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窄轨铁路至建构筑物、窄轨铁路、道路的最小距离 名 称 最小距离(m) 行车线上相邻两列车边缘间的空隙(无电柱时) 0.50 车场内相信两列车边缘间的空隙(无电柱时) 1.00 列车边缘距建(构)筑物的空隙 无出入口时 1.00 有出入口而无车辆出入时 3.00 有出入口并有车辆出入时 7.00 列车边缘距门洞、柱的边缘 0.80 车辆最突出部分距道路路面边缘 2.40 注列车边缘系指其最突出的部分。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规定的防火间距 1、矿井地面主要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如下表所示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 生产或储存物品类别 建构筑物名称 耐火 等级 适用条件 甲 油脂库、抽放瓦斯泵房、蓄电池充电间(于 变电所、矿灯房、电机车库、电信楼内)、煤气站 二 -- 丙 通风机房、主、副井口房或井楼、井架、井塔、原煤及矸石输送机栈桥和地道、转载点、翻 车机房、选矸楼、矸石仓、筛分楼、干燥车间、煤仓、储煤场及受煤坑 二 -- 矿井木材加工房、器材库、棚(综合材料) 三 -- 丁 锅炉房 二 -- 锻工间、铆焊间 二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 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时为三级 煤样室、化验室、内燃机车库、汽车库、 消防车库 三 锻工、铆焊间面积<1000m2时,可为三级 戊 主、副井提升机房 二 不包括井塔提升机大厅 消防水泵房、矿井修理车间、压缩空气站、矿灯房(不包括蓄电池充电间)、空气加热室、 矿井办公室、井口浴室、任务交待室 二 -- 水塔、电机车库、地面人行走道、水源及 水处理建筑物 三 -- 注凡本表未列入的建构筑物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确定其类别和耐火等级。 2、防火间距 根据矿井地面主要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 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 厂房 单层、多层 乙类厂房 (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 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 12 12 14 16 13 25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 10 10 12 14 13 25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12 10 10 12 14 13 10 12 14 三级 14 12 12 14 16 15 12 14 16 四级 16 14 14 16 18 17 14 16 18 单层、多层 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 10 10 12 14 13 6 7 9 三级 14 12 12 14 16 15 7 8 10 四级 16 14 14 16 18 17 9 10 12 高层厂房 13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 (t) ≥5,≤10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注 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选煤厂部分 一、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中规定的安全间距 1、空气压缩机站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空气清洁和受粉尘、废气污染较小的位置。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2、储煤场事故煤泥沉淀池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于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位置,与提升机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3、锅炉房的位置应便于供煤、排灰和回水,宜靠近符合中心。锅炉房或采用煤炭燃烧炉的干燥车间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进风井口、空气压缩机站、变电所、办公楼、化验室污染最小的位置,其距离不宜小于30m。有条件时,干燥车间可与锅炉房联合设置。 4、变电所的位置应便于进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受粉尘污染最小的位置。室外变配电装置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5、浮选药剂站和油脂库可联合设置,其四周应设高2.4m以上的围墙。浮选药剂站应位于工业场地边缘,地势较低、运输方便的地段;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和风速,布置在受经常散发火花和有明火建(构)筑物影响最小,且对重要建(构)筑物影响最小的地段。浮选药剂站与一般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 6、选煤厂工业场地宜设置围墙,布置在矿井工业场地内的选煤厂可不设围墙。浮选药剂站、变电所等可设置专用围墙。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最小距离 名 称 距 离(m) 一般建(构)筑物外墙 无消防要求时 3.0 有消防要求时 6.0 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 5.0 窄轨铁路中心线 3.5 道路路面边缘(公路明沟或路肩边缘) 1.5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规定的防火间距 1、选煤厂地面主要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与耐火等级如下表所示 建筑物与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 建筑物与构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甲 汽油库、蓄电池充电间 二级 丙 浮选药剂库 原煤输送机地道、受煤坑(上部通行蒸汽机车的)、原煤储存仓及原煤装车仓、准备车间、原煤输送机栈桥、卸煤栈桥、转载点、半地下煤仓、储煤场及受煤坑、干燥车间 二级 丁 锅炉房 二级 煤样室、化验室、汽车库、消防车库、材料周转库 三级 戊 消防水泵房、主厂房、压滤车间、浓缩车间、选后产品输送机栈桥、选后产品储存仓 二级 水塔、空气压缩机站、办公室、浴室、人行走廊、水源、 水处理建筑物 三级 注凡本表未列入的建构筑物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确定其类别和耐火等级。 2、防火间距 根据选煤厂地面主要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与耐火等级,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 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 厂房 单层、多层 乙类厂房 (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 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 12 12 14 16 13 25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 10 10 12 14 13 25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12 10 10 12 14 13 10 12 14 三级 14 12 12 14 16 15 12 14 16 四级 16 14 14 16 18 17 14 16 18 单层、多层 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 10 10 12 14 13 6 7 9 三级 14 12 12 14 16 15 7 8 10 四级 16 14 14 16 18 17 9 10 12 高层厂房 13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 (t) ≥5,≤10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注 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