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买卖合同.doc
工业产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陕西科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SMZJH(2009- ) 买受人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 签订时间2009-7-11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序号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交货时间 1 平衡式自动控制风门 详见技术协议,其中一组为两副风门 组 1 160000 160000 2009年8月6日前到货 合 计 160000 人民币金额(大写)壹拾陆万元整(含增值税价)。 注总价为设备部分、备品备件等设备到买受人指定地点价格。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技术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在质保期内实行“三包”,质保期为设备运转后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发生者为准。质保期结束后,以优惠价提供配件。服务人员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场。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照技术协议约定,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第六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办法无。 第七条 标的所有权自 产品交付 时起转移。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张家峁煤矿买受人指定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达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出卖人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用及装卸费用等。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技术协议规定的有关标准检验。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并指导安装。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 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设备正常运行一个月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即付清。价款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汇票支付。 2、 如买受人需要,出买人仍按照上述价格进行重新订货。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出卖方责任造成的设备供货时间拖延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方负责,并按500元/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方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投标承诺要求,每拖延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按500元/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方实际所到设备的质量与投标时不一致(低于投标设备的质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出卖方承担更换设备的所有费用,并按实际拖延日期以500元/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的组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平衡式自动控制风门技术协议及买卖双方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顺序合同、技术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买卖双方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等。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质保期满,买受人付清质保金后合同终止。但投标书中的售后服务承诺长期有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时,出卖方开具并提供合同总价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供货范围详见第一条。 3.未尽事宜详见技术协议或招标文件。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盖章) 陕西科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买受人(盖章) 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阎良经济开发区 地址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工业场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29-86856293 电话0912-8028024 传真029-86805858 传真0912-8028013 开户银行工行阎良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神木县支行 帐号3700029009006750623 帐号 41441778091001 邮编710089 邮编719316 2